行政诉讼证据规则
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,关于证据的收集、提供、审查、判断和运用等方面应当遵循的法律规范和准则。它是行政诉讼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,直接关系到案件事实的认定和裁判结果的公正性。
## 二、主要特征- 被告举证责任原则:行政诉讼中,通常由被告行政机关对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
- 证据来源特定性:证据主要来源于行政程序过程中形成的材料
- 证明标准特殊性:采用“清楚而有说服力”的证明标准,介于刑事与民事诉讼之间
- 证据审查严格性:法院对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严格司法审查
《行政诉讼法》第三十四条规定:“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,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。”
这意味着在大多数行政案件中,如果行政机关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行为合法,将承担败诉风险。
### 2. 证据先行原则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,必须先收集证据、查明事实,然后才能适用法律作出决定。即“先取证,后决定”。
### 3. 禁止事后取证原则《行政诉讼法》第三十五条规定:“在诉讼过程中,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、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。”
行政机关在诉讼开始后,原则上不得补充收集证据来证明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。
## 四、证据种类- 书证:文件、文书、图表等
- 物证: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痕迹
- 视听资料:录音、录像、电子数据等
- 电子数据:电子邮件、电子签名、数据库等
- 证人证言:了解案件情况的人所作陈述
- 当事人陈述:原告、被告、第三人就案件事实的陈述
- 鉴定意见:专业机构或人员就专门问题作出的结论
- 勘验笔录、现场笔录:对现场或物品进行勘查、检验的记录
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供证据,逾期提供视为没有相应证据,但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或程序事项除外。
### 2. 证据排除规则-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
- 以偷拍、偷录、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
- 以利诱、欺诈、胁迫、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
-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
- 原告或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、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依据的证据
在特定情况下,原告也承担部分举证责任:
- 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(但被告认为原告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)
-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案件中,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
- 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,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
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确立和实施,具有以下重要意义:
- 制约行政权力: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、随意行政
- 保护公民权益: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
- 促进行政法治: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、规范执法程序
- 保障司法公正:确保法院能够准确认定案件事实,作出公正裁判
Q:行政机关在诉讼中能否补充证据?
A:原则上不允许,但有两种例外情况:1)原告或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证据;2)法院要求行政机关补充证据。
Q: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主要区别?
A:主要区别在于举证责任分配不同,行政诉讼以被告举证为原则,民事诉讼一般遵循“谁主张,谁举证”原则。
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是行政法治的重要保障,它通过规范证据的收集、提供和审查,确保行政诉讼能够有效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,保护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。